个税申报减除费用标准-税务办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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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什么确定在5千元?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这条规定,也就是媒体所说的,个税起征点为每月5000元。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考虑到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的生活水平比国内公民要高,而且我国汇率的变化情况对他们的生活水平也有一定影响,为了不因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加重他们的负担,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这部分人员增加了减除费用的照顾。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5)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上述人员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在减除3500元的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400元;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在每月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附加减除2800元费用;
附加减除费用适用范围包括:①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②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③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④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此处所说的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所说的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每月35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
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此处所说的财产原值,是指:①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②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③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④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⑤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所说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减除一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规定工薪所得减除费用的目的,是为了体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不纳税的原则。
因此,当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费用发生较大变化时,减除费用标准也应相应调整?
一般情形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费用逐渐增加!

尤其是在目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历史时期,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费用增长很快。
所以,自个人所得税法施行以来,我国已按照法律修改程序先后两次调整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2006年1月1日起由800元/月提高到1600元/月,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本次修改属于第三次调整,即个人所得税法将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
调整后,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的比重大大下降。

费用减除标准按税法规定如下:(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规定,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如果一整年都任职那累计减除费用就是60000元!
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本年9月1日起,将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
(一)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包括: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二)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上述适用范围内的人员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在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3200元!
(三)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上述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执行。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人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

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直接用收人额和4000元进行比较。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根据上述规定,在内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专家可以享受附加减除费用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