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办税人员怎么添加-税务办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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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登录进电子税务局,从“企业业务办理”标签中选择登录方式,在登录页面必须选中“验证人员类型”复选框;

登录时必须以法人或财务负责人身份进行登录;

登录后,进入“我的信息”—“用户管理”—“办税人信息维护”功能进行操作;

办税人(附)信息功能支持在线增加操作?

如果查出来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大部份公司都有部分触犯法律。

你要留证据,(是别人指示你做的证据),责任就没有那么大!

###需要的###需要###办税人员,一旦被查有偷税漏税作假账,办税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严格来讲只要犯法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没有犯法自然就没有理由要承担法律责任了;

办税人员培训内容:1.税务登记、帐簿、凭证的管理2.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的管理3.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4.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5.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6.纳税法规和政策7.税收筹划与合理纳税、合理节税试着从税务局的角度阐述一下我们希望的办税员是什么样的一,必要的财税知识,也许你不是会计,但是你还是需要有财税知识基础,能够明白基本的财务处理和业务流程,已及税额的计算。

二,时间观念,特指申报,流转税每月,房土税每季,个税每月,企所预缴汇算,各种代征经费等的申报日期和期限一定要记得并按期申报,不然一是会让企业面临滞纳金和罚款,二是税务局考核也会受影响。

三,沟通意愿和能力,企业经营中总会遇到各种意外,涉税事项要及时和税务局沟通,比如企业季节停工,你不说明直接做零申报,三个月后就变非正常户了。

同时比如企业买了地,建了房等一系列需要沟通计税依据的事项,都要及时通知。

大概主要的就是这三点吧风险点1:国债产生利息收入的起算时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国债利息计算公式中的持有天数的起算时间也应当按照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但实际操作中纳税人从非发行者手中购买国债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生效的日期,尤其是无记名国债,很难确认其具体移交时间,只能以有效的合同约定为准。

风险点2: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离退人员已不在企业任职或者受雇,企业发生的支出,不属于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离退休人员工资和福利费等支出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不得在税前扣除!

风险点3:企业为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对于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其通过商业保险公司为员工缴纳的具有补充养老性质的保险,可按照财税〔2009〕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从税前扣除。

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的规定,补充养老保险的性质可以从保险产品的名称予以分析判定,年金养老保险的产品名称中有养老年金保险字样。

同时,笔者认为企业自行管理的补充养老保险,没有向第三方保险机构支付,资金的所有权仍保留在企业内部,因此不允许税前扣除。

风险点4:不得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股权和债权纳税人应特别注意,以下债权和股权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风险点5:企业境外所得包含的资产损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文件)规定,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纳税人境外经营产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参与境外分支机构营业利润计算资产损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为境外的股权投资损失,债务人在境外的债权投资损失,应收及预付款损失,应收票据、各类垫款和往来款损失,固定资产所在地为境外的固定资产损失等?

按照现行申报表的逻辑结构,纳税人境外所得为负数时,应在主表第14行境外所得填写负数,与境内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相分离?

其中形成分支机构亏损的损失以分国不分项的原则进行弥补,境内机构的上述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应收预付款、财产转让损失不能用境内所得弥补,目前也没有明确的申报受理标准!

实务操作中,纳税人对该部分损失进行申报前,应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是否予以受理。

根据《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2号)第六条第七款规定,税务机关应当通知被执行人将拍卖、变卖全部收入计入当期销售收入额并在当期申报缴纳各种应纳税款。

因此,此笔拍卖收入15万元应该并入该企业当月销售收入缴纳相应的税款?

由于拍卖的标的物是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使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此笔拍卖所得应缴纳增值税:150000/(1+4%)*2%=2884.62(元)由于小汽车拍卖收入低于原值,给企业带来资产损失,此笔资产损失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资产损失,按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抵押合同或协议书。

(二)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

(三)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企业可以根据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资产损失,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